按照生態環境部《關于優化生態環境保護執法方式提高執法效能的指導意見》和《2021年生態環境執法要點》,湖北省生態環境廳制定了《湖北省生態環境保護執法典型案例指導制度》,建立了生態環境保護執法典型案例收集、整理、解析和發布機制,定期與不定期的發布指導性典型案例,供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參考。
2021年公布的首批5個指導性典型案例,涉及違反大氣污染防治管理制度、超標排放水污染物、以逃避監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非法處置固體廢物、違反“三同時”制度等5種類型,由襄陽、宜昌、荊門、黃石、潛江等5個市州提供,經省廳案例評審小組審定后予以公布。
第一批指導性典型案例的主要特點:
一是重視“舉報+巡查”,強化案件警示。如襄陽市某公司違反大氣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潛江市固體廢物污染環境案;
二是堅持“執法+服務”,促進問題整改。如宜昌市某公司被責令停止項目建設后拒不執行案;
三是探索“執法+監測”,強化部門聯動。如荊門市某公司超標排放水污染物案、大冶市某養殖專業合作社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下一步,湖北將進一步優化執法方式,提升執法效能,加強案例指導,增強執法實效,為建設生態湖北保駕護航。
湖北省生態環境保護執法典型案例
(2021年第一批)
案例一
襄陽市某汽車服務有限公司違反大氣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
一、案情簡介
襄陽市某汽車服務有限公司,2014年12月開工建設,2015年7月開始經營,投資金額600萬元,其中環保投資14萬元,經營面積約30畝。經營范圍主要是進行機動車檢驗檢測,目前安裝有2條汽油車尾氣檢測線,2條柴油車尾氣檢測線,檢測車間預留有4條汽油車尾氣檢測線(未安裝設備)。主要設備有地盤測功機4臺、控制箱4套、冷卻風機4套、安全地錨,廢氣分析儀4臺,不透光煙度計2套。環檢OBD診斷儀4臺,2020年3月開始實施檢測。該公司2013年4月辦理《新建在用機動車尾氣檢測項目一期工程》環境影響報告表,同年4月26日,獲得襄陽市環保局批復,2015年11月辦理該項目環境保護竣工驗收。
2021年1月22日,接到襄陽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案源交辦單后,襄陽市生態環境局襄州分局立即組織執法人員對該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出具的合格檢測報告單中,按照《柴油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GB3847-2018)要求,應當進行OBD檢測的車輛,實際未開展OBD檢測,涉嫌出具虛假機動車排放檢驗報告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污染防治法》(2018修正)第五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
二、查處情況
2021年3月24日,襄陽市生態環境局襄州分局對該公司依法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對其出具虛假機動車排放檢驗報告的環境違法行為予以罰款10萬元,并沒收非法所得人民幣1245元整。
目前,該公司已繳納罰款,并已改正違法行為。同時表示經過此次事件,已受到深刻教訓,將加強內部管理,更好地服務于社會。
三、案例評析
(一)注重現場調查取證。該案件中執法人員現場嚴謹細致,以現場檢查資料為依據,準確鎖定違法事實。為核實違法所得,執法人員查閱該公司生產經營臺賬,通過調查核實,固定了相關證據,證明了違法期間違法所得。
(二)案件警示效果明顯。該案是襄陽市第一家車輛尾氣檢測公司因違反生態環境法律法規被予以行政處罰案件。通過對其環境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并公開行政處罰公示,在全市車輛檢測行業中起到了很好的警示作用;再后期通過生態環境部門的普法宣傳,對全市車輛檢測公司觸動很大,各公司都主動進行了自查整改,取得了明顯成效。
案例二
荊門市某公司超標排放水污染物案
一、案情簡介
荊門市某公司位于荊門市化工循環產業園,是一家化工企業,為2021年荊門市重點排污單位。該單位《XX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于2015年7月3日經原荊門市環境保護局審批,于2020年12月15日完成環境保護“三同時”竣工驗收。
某水務公司為荊門市化工循環產業園公共污水處理單位,是荊門市采取PPP模式興建的公共污水處理廠。2020年5月28日,經荊門市掇刀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授權,委托某公司運營某水務公司,并簽訂《延長臨時接管委托運營授權書》,委托運營時限為2020年5月29日至2021年5月28日止,受委托經營期間,運營某水務公司產生的法律風險和責任由某公司承擔。
2021年3月2日,荊門生態環境監測中心對荊門市化工循環產業園內企業排放氟化物因子情況開展監督性監測,監測報告結果顯示,某水務公司污水總排口的氟化物排放濃度為7.06毫克/升,超出《湖北漢江中下游流域水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表1中公共污水處理廠氟化物排放限值。
2021年3月4日,荊門市生態環境局責令某公司立即停止超標排放水污染物的違法行為,2021年4月9日,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處罰款10萬元整。
2021年3月9日,荊門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支隊對該公司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了復查,荊門生態環境監測中心對某水務公司污水總排口進行監測,監測報告結果顯示,某水務公司污水總排口的氟化物排放濃度為4.94毫克/升,仍超出《湖北漢江中下游流域水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表1中公共污水處理廠氟化物排放限值的2.29倍。
二、查處情況
鑒于,某公司運營的某水務公司拒不改正超標排放水污染物的環境違法情況,荊門市生態環境局立即啟動實施按日連續處罰程序。
2021年4月12日,荊門市生態環境局向某公司送達了《按日連續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2021年4月26日,荊門市生態環境局送達了《按日連續處罰決定書》,決定對某公司自2021年3月5日起至2021年3月9日止實施按日連續處罰,處罰款50萬元整。目前,該案正在執行中。
三、案例評析
該案中,某公司作為荊門市重點排污單位,企業未嚴格履行環保主體責任,對委托運營的某水務公司監督不力,在整改過程中,未采取有效措施確保水污染物達標排放的措施和手段,進而影響竹皮河水質提標進程。本案的快查快辦對于這類環境違法行為具有較大的震懾意義,同時也是提醒企業主體不應心存僥幸,試圖通過委托運營等方式搞變通、打擦邊球來逃脫環境執法監管。
案例三
大冶市某養殖專業合作社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一、案情簡介
2021年2月8日,黃石市生態環境局大冶市分局執法人員對大冶市某養殖專業合作社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單位雨水溝與污水溝之間的間隔垮塌,養殖糞水進入雨水溝,通過雨水溝圍墻處縫隙滲漏排入外環境,執法人員對現場情況進行了拍照取證,對外排廢水進行了采樣監測。大冶市環境保護監測站《監測報告》顯示,該單位排放廢水中PH為7.10、懸浮物44mg/L、化學需氧量340mg/L、氨氮37.8mg/L、總磷9.37mg/L,其中總磷超過《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596-2001)表5中總磷8mg/L的最高允許日均排放濃度0.18倍。
該養殖專業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陳某在明知雨水溝與污水溝之間的間隔垮塌,養殖糞水進入雨水溝的情況下,未及時對垮塌處進行維修,造成部分養殖糞水未經處理通過雨水溝外排,致使污水處理設施不能正常發揮作用,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
二、查處情況
(一)行政處罰情況
2021年3月17日,黃石市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對該養殖專業合作社依法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對其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環境違法行為罰款壹拾萬元人民幣。
(二)移送公安情況
2021年4月21日,黃石市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將該案件移送大冶市公安局。
2021年4月28日,大冶市公安局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對該養殖專業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陳某實施行政拘留,并于2021年4月29日至2021年5月4日將被處罰人陳某送達陽新縣拘留所執行行政拘留五日。
三、案例評析
該案養殖場負責人在發現雨水溝與污水溝之間的間隔垮塌,養殖糞水進入雨水溝的情況下,存在僥幸心理,未及時對垮塌處進行維修,最終造成部分養殖糞水未經處理通過雨水溝排入外環境,是十分典型的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情形。該案既可以適用《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也可以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考慮到該養殖場的養殖糞水通過雨水溝圍墻裂隙滲漏排入外環境,此違法情形更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因此最終選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進行處罰。本案的辦理,對于養殖企業具有較大的震懾意義,同時也是提醒企業不應心存僥幸,低估生態環境部門依法打擊環境違法行為的決心和能力。
案例四
潛江市蔣某顆粒濾網處置點固體廢物污染環境案
一、案情簡介
2020年9月,接到群眾舉報,潛江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先后多次對潛江市蔣某顆粒濾網處置點進行現場調查核實,發現該處置點將回收廢棄濾網行焚燒,并將產生的灰渣露天隨意堆放在工棚南面地面、以及西面河岸邊,涉嫌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固體廢物的環境違法行為。
經調查了解,蔣某在未辦理任何證照的情況下,自2020年5月開始先后在仙桃毛咀,荊州十號路、觀音垱等地的私人作坊回收廢棄濾網運輸至潛江處置點進行焚燒,通過焚燒濾網附著膠狀物質后取得鐵網外售獲利。執法人員于9月17日、18日對該處置點檢查期間,均發現該點正在對回收廢棄濾網進行焚燒,在處置點工棚南面地面、以及西面河岸邊發現露天隨意堆放著數堆灰渣。經過核查,截止2020年9月17日,蔣某先后焚燒濾網共計約4000斤,且已全部外售。
根據執法人員現場勘查的情況,該處置點將回收廢棄濾網(廢棄濾網是編織袋造粒過程中產生的過濾網,網面上附有造粒時產生的已硬化膠狀物質)進行焚燒后產生的灰渣擅自傾倒、堆放,未采取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等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二十條的規定。
二、查處情況
2020年11月9日,潛江市生態環境局依法下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和聽證告知書》,并于2020年12月14日舉行了聽證會。
2021年1月14日,潛江市生態環境局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該顆粒濾網處置點立即改正環境違法行為,并處以罰款壹拾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三、案例評析
(一)快速反應,思維縝密。本案系環境信訪投訴件,執法人員在信訪調處過程中,發現該處置點存在環境違法行為,第一時間按照案件辦理程序立案調查。該案情初始鎖定在非法焚燒固體廢物的情形,可能涉嫌非法處置危險廢物,為精準確定違法行為,案件辦理人員從固體廢物的來源進行溯源、特性分析、查閱《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等方面進行逐項排除,最后認定為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違法行為。
(二)運用新法,嚴懲違法行為。2020年9月1日,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正式施行,該案件是新《固廢法》施行后,潛江市首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案件。潛江市生態環境局充分運用固廢法賦予的新法律手段,依據固體廢物環境違法行為的特點,證據資料收集全面,違法事實判定準確,引用法條適當,充分運用四個配套辦法的適用情形,對其實施了查封、扣押,提高了執法效能和依法行政水平,嚴厲打擊了固體廢物環境違法行為。
案例五
宜昌市某公司被責令停止項目建設后拒不執行案
一、基本案情
2021年1月26日,宜昌市生態環境局開展“藍天衛士”專項執法行動時,發現宜昌某公司擅自恢復建設、擴大建設規模且廠區內砂石料露天堆放未覆蓋,地面集塵嚴重。
經調查核實,宜昌市生態環境局于2019年11月29日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砂石生產線及水穩層生產線建設項目未依法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擅自開工建設。2020年1月20日,宜昌市生態環境局依法對該公司下達《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責令立即停止項目建設,在未取得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之前,不得開工建設。2020年8月18日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對該公司處罰款3.494萬元。該公司已繳納罰款但未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也未停止項目建設。
二、查處情況
2021年1月26日,宜昌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支隊對該公司進行調查取證,調取了該公司財務報表、記賬憑證、建設項目投資備案證、運輸單、水電費發票等,證明該公司在責令停止項目建設期間不但未中止項目建設,反而增加投資,擴大了建設項目規模。投資總額由2019年11月調查的174.7萬增加至現在的236.3萬元。目前,該公司砂石生產線及水穩層生產線建設項目已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報送宜昌市生態環境局高新區分局,但尚未取得環評批復。
2021年3月15日,經宜昌市生態環境局案審會集體決議,依法將該公司法人代表呂某移送公安機關予以行政拘留。2021年4月4日,依法對該公司貯存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違法行為處罰款6萬元。
三、案件啟示
(一)堅持問題導向,注重幫扶指導。本案中,宜昌市生態環境局對宜昌某公司開展現場檢查,發現其存在“未批先建”的環境違法行為后,執法人員多次對該公司環境違法行為整改情況開展監督性檢查。2020年疫情期間,認真落實“六穩”“六!钡认嚓P措施,聯合轄區分局就如何辦理環境影響評價手續,多次上門進行行政指導。
(二)及時收集證據,鎖定違法事實。本案中,執法人員對該公司開展大氣專項執法行動時,雖然現場未見施工建設,但執法人員第一時間全面調取財務賬目、水費、電費發票,證明該公司在責令停止建設期間仍在建設的違法事實,調取證據充分、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
(三)依法移交線索,增強打擊實效。本案中,對該公司逾期未改正環境違法行為,經執法人員多次上門指導后,在未取得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手續的情況下,該公司不但未中止項目建設,還增加投資,擴大了建設項目規模。對此市生態環境局絕不縱容姑息、重拳出擊,依法將該公司法定代表人移送公安機關予以行政拘留,加大環境違法成本,嚴肅了法律的剛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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