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報訊(記者胡弦、通訊員鄭國安)今后,生態環境監察結果將作為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獎懲任免、離任審計的重要依據。近日,我省出臺《湖北省生態環境監察工作規范》(以下簡稱《工作規范》),為規范全省生態環境監察提供了制度保障。
《工作規范》共七章、34條,明確規定了監察機構職責、監察對象和內容、監察方式和程序、監察結果運用等內容。根據《工作規范》,省委、省政府授權省生態環境廳,對各市、州、縣黨委和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履行生態環境保護責任情況進行監察。
生態環境監察人員統一持證,監察內容包括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政策、規劃等情況,生態環境保護“黨政同責、一崗雙責”落實情況,以及生態環境質量改善情況等。同時,生態環境保護監察工作堅持問題導向、動真碰硬,堅持依法依規監察,過程做到嚴謹規范、客觀公正推動群眾身邊突出生態環境問題得到有效解決。
《工作規范》規定,生態環境監察工作可采取日常監察、專項監察、參與省委省政府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等形式開展。監察結果作為被監察對象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獎懲任免、離任審計的重要依據。結果運用正面方式包括通報表揚、評先評優和政策傾斜等;負面方式包括函告、通報批評、約談、環境保護限批和“一票否決”、納入省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及“回頭看”內容、掛牌督辦、問題線索移交等。
此外,《工作規范》還就工作失職失責、生態環境損害賠償以及移送檢察、監察或者其他司法機關等情形作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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